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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標準

   
此僅詳述列出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及第五條-擴音設施噪音管制標準,請詳行政院環保署網站。
 
       
    工廠噪音管制標準
    娛樂場所及營業廠所噪音管制標準
       
 
   

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暑環署空字第○一六七五五號令發布全文六條
八十五年九月十一日環署空字第四九四八八號修正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
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九四○○○七六二○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工廠(場)噪音管制標準

  時    段
早、晚 日間 夜間


第二類
45
50
40
第二類
55
60
50
第三類
65
70
55
第四類
75
80
70

一、時段區分
早:指上午五時至上午七時。
晚: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鄉村)或十一時(都市)。
日間: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夜間:指晚上十時(鄉村)或十一時(都市)至翌日上午五時。

二、管制區分類
依據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之分類規定。

三、音量單位
分貝(dB(A))括號中A指在噪音計上A權位置之測定值。

四、測量儀器
使用我國國家標準CNS NO.7127-7129規定之噪音計、紀錄器、分析器、處理器等。

五、測定高度
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樓版1.2∼1.5公尺之間,接近人耳之高度為宜。

六、動特性
噪音計上動特性之選擇,原則上使用快(fast)特性,但音源發出之聲音變動不大時,例如馬達聲等,可使用慢(slow)特性。

七、背景音量的修正
(一)除欲測定音源之外的聲音之音量,均稱為背景音量。
(二)除測定場所之背景音量,最好與欲測定音源之音量相差10dB(A)以上,如不得已相差在10dB(A)以下,則依下表修正之。
(三)背景音量之修正

L1-L2
3
4
5
6
7
8
9
修正值
-3
-2
-1
(單位:dB(A))

(四)各場所與設施負責人應配合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並應修正背景音量之影響;若負責人不配合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即不須修正背景音量,並加以註明。

八、測定時間
選擇發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時刻,或陳情人指定之時刻測定。

九、測量地點
除在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之地點測定外,以工廠(場)周界外任何地點測定之。
*周界:有明顯圍牆等實體分隔時,以之為界。無實體分隔時,以其財產範圍或公眾不常接近之範圍為界。

十、評定方法
依下述音源發聲特性,計算均能音量(Leq)或最大音量(Lmax),其結果不得超過表中數值。
(一)噪音計指針呈週期性或間歇性的規則變動,而最大值大致一定時,則以連續五次變動之最大值(Lmax)平均之。
(二)其他情形則以均能音量(Leq)表示。

 
第三條
娛樂場所及營業廠所噪音管制標準
 
20Hz至200Hz,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20Hz至20kHz
時  段
時  段
日間
夜間
日間
夜間


第一類
30
35
35
30
50
55
50
40
第二類
35
40
35
30
60
65
60
50
第三類
35
40
40
35
65
75
65
55
第四類
35
40
40
35
70
80
70
60

一、時段區分
早:指上午五時至上午七時。
晚: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鄉村)或十一時(都市),但第三類、第四類管制區得延長至十二時。
日間: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夜間:指晚上十時(鄉村)或十一時(都市)至翌日上午五時。

二、管制區分類
依據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之分類規定。

三、音量單位
分貝(dB(A)括號中A指在噪音計上A權位置之測定值。

四、測量儀器
使用我國國家標準CNS NO.7127-7129規定之噪音計、紀錄器、分析器、處理器等。但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測量20Hz至200Hz範圍之噪音計使用我國國家標準CNS NO.7129規定之一型聲度表,且應符合國際電工協會IEC 61260(1995)規範。

五、測定高度
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樓版1.2∼1.5公尺之間,接近人耳之高度為宜。

六、動特性
噪音計上動特性之選擇,原則上使用快(fast)特性,但音源發出之聲音變動不大時,例如馬達聲等,可使用慢(slow)特性。

七、背景音量的修正
(一)除欲測定音源之外的聲音之音量,均稱為背景音量。
(二)除測定場所之背景音量,最好與欲測定音源之音量相差10dB(A)以上,如不得已相差在10dB(A)以下,則依下表修正之。
(三)背景音量之修正

L1-L2
3
4
5
6
7
8
9
修正值
-3
-2
-1
(單位:dB(A))

(四)各場所與設施負責人應配合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並應修正背景音量之影響;若負責人不配合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即不須修正背景音量,並加以註明。

八、測定時間
選擇發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時刻,或陳情人指定之時刻測定。

九、測量地點
(一)量測20Hz至20kHz頻率範圍時,除在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之地點測定外,以距營業場所或娛樂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或騎樓下建築物外牆面,向外一公尺處測定之。
(二)量測20Hz至200Hz頻率範圍時,於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之室內地點測定,並應距離室內最近牆面線一公尺以上。門窗除陳情人要求打開外,應以關閉狀況測定之。室內其他噪音源若影響量測結果者,得將其關閉暫停使用。
(三)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周界:有明顯圍牆等實體分隔時,以之為界。無實體分隔時,以其財產範圍或公眾不常接近之範圍為界。

十、評定方法
依下述音源發聲特性,計算均能音量(Leq或Leq,LF))或最大音量(Lmax),其結果不得超過表中數值。
(一)噪音計指針呈週期性或間歇性的規則變動,而最大值大致一定時,則以連續五次變動之最大值(Lmax)平均之。
(二)其他情形則以均能音量(20Hz至20kHz之均能音量以Leq表示;20Hz至200Hz之均能音量以Leq,LF表示)表示。其取樣時間須連續八分鐘以上。

 
第四條
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
 
略(請詳行政院環保署網站)。
 
 
第五條
擴音設施噪音管制標準
 
略(請詳行政院環保署網站)。
 
 
第六條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其噪音管制標準準用第三條之規定。
 
第七條
本標準除已另訂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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